综艺节目《非常了得》被起诉商标侵权一案的始终

2023-09-04 14: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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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艺节目《非常了得》被起诉商标侵权一案的始终综艺节目《非常了得》在江苏卫视播出以后,被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以法院确认不侵权,原告败诉而告终。由于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在此,亚佳智产小编小智同学为大家作一下详细的介绍。

  《非常了得》系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制作并出品的一档热播电视节目,该节目由郭德纲和孟非联合主持,节目主要形式为嘉宾每人带来自已的表述,表述内容包罗万象,如果参加者猜对表述真假,就能获得相应的旅游大奖。

  该节目由长江龙公司授权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省广电)在江苏卫视频道播出,首次播出时间为2011年6月8日。

  其注册与保护范围是:动物训练; 婚庆主持(司仪); 流动图书馆; 体操训练; 图书出版;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 无线电文娱节目; 学校(教育); 娱乐;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共计十个服务项目。

  同时,该商标投入正常使用。2012年10月29日,同舟公司与南京市某街道红山公园社区共同举办了首届“非常了得”才艺展示有奖活动。

  2013年,商标权利人同舟公司将江苏省广电、长江龙公司告上法庭,由此引开了一场经典的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的商标权侵权案件。

  该案一审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案号:(2013)玄知民初字第86号),于2014年04月23日出一审判决书。

  1、虽然两个商标的主要构成部分均为“非常了得”文字,但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理由如下:

  被告长江龙公司系专业从事电视综艺、电视专题制作、发行的公司,其制作和出品的《非常了得》节目首播于2011年6月8日,策划、筹备、宣传和录制工作更在此之前,

  而原告同舟公司第9628616号“非常了得”注册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1年6月22日,故被告长江龙公司并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

  2、原告同舟公司虽然取得了第9628616号“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曾在社区举办过一次群众性文化活动,其影响力非常有限,而《非常了得》节目在江苏卫视频道播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故被告长江龙公司并无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的必要;

  3、相关公众在享受电视文娱服务时,除通过节目名称进行识别外,更多的会附加播放节目的电视媒体、主持人、节目形式和内容等相关信息,因原告同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无线电文娱节目领域进行使用,故被告长江龙公司制作和出品并许可被告省电视台播出《非常了得》节目,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源于同一主体,或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

  小智认为,一审法院的理由还是相当的充分的。然而同舟公怀并不服,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使用的“非常了得”标识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是否侵害了上诉人同舟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商标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不同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提供者,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保护的初衷在于避免普通消费者对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是否足以导致混淆或误认,是判别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要件之一。

  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仅为举办一次“非常了得”才艺展示有奖活动,该活动与被控侵权的电视节目在具体内容、展示形式、受众范围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差异,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而且,《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业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的影响力,该节目的独特形式、活动规则、主持风格均与其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共同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使节目标识具有相当的显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尽管如此,同舟公司依然不服,于是,该公司又向江苏高院申诉,然而,申诉也没有成功。高院虽然受理了再审请求,然后经过审理,认为同舟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再审条件,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对“非常了得”文字及图形组合作品享有在先权利。长江公司提供证据证实,电视节目“非常了得”的“非常了得”文字加图形的LOGO作品创作完成于2011年4月28日。长江公司进行了版权登记。该作品中“非常了得”文字的特殊字形、倒金字塔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早于同舟公司“非常了得”普通文字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以及核准时间。

  于是乎,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使用涉案标识,并不侵犯同舟公司商标专用权正确。同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其再审申请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后,我们要总结的是:针对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抢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名称进行注册,后又“打算想要赔偿款”的这种现象与想法,如今看来,并不可行。所以,大家还是不要去抢注拉,踏踏实实的做自己的品牌,走正道为上。而作为影视公司来说,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保护好自己的无形资产不被流失也是很重要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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